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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党员,住河北省任县。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冀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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