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某
杨某某
原告冀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冀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借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约定月息3%,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冀某某借款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冀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借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约定月息3%,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冀某某借款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永福
审判员:张俊杰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杨虹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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