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诉李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
刘继业
张建华
李强
李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玲。
委托代理人:刘继业。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
被告:李强。
被告:李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

本院审理的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陈忠东

书记员:翟荣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