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
刘继业
张建华
李强
李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玲。
委托代理人:刘继业。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
被告:李强。
被告:李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
本院审理的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冀州市派克胶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陈忠东
书记员:翟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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