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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冀某某
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冀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尧,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3738-9。
法定代表人王晓临,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7105405J。
法定代表人陈宏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以另行按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冀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冀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国
审判员:鲁华强
审判员:杜雷林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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