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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学军杜某某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冀学军。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
被告汪某某。

原告冀学军为与被告杜某某、汪某某排除妨害一案,原告以考虑邻里关系的和睦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学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冀学军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永红

书记员: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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