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学军。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
被告汪某某。
原告冀学军为与被告杜某某、汪某某排除妨害一案,原告以考虑邻里关系的和睦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学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冀学军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永红
书记员: 刘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