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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李清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举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张晓雪、人民陪审员李敬元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亚峰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春、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冀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晚间约九时左右在大同市阳高县佳润生态农林科技示范园区的工地附近居住的一个二层小楼楼梯处摔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71232.6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冀某某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关系,且原告受伤也不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活动使自身受到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1232.6元,应予驳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冀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成举 代理审判员  张晓雪 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

书记员: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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