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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冀某某
柴可(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
邸某某
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柴可,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北京市顺义区没有管辖权申请移送本院管辖,2013年11月6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柴可、被告邸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郭会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送去价值300719元的五金材料后,被告打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辩称是为赵文纪打工,被告没有提供本案与赵文纪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的有关证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00719元及利息22798元的诉讼请求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邸某某支付给原告冀某某货款3007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2798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3元被告邸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送去价值300719元的五金材料后,被告打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辩称是为赵文纪打工,被告没有提供本案与赵文纪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的有关证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00719元及利息22798元的诉讼请求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邸某某支付给原告冀某某货款3007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2798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3元被告邸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张瑞珍
审判员:王永锁
审判员:郭立营

书记员:和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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