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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柴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丛台路226号富玛特大厦。
负责人:刘畅,系公司经理。

冀某某与柴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冀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东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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