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英文
王某
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班士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英文。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英文,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学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土地宗地图的面积是不到200亩,实际占地460亩,实际占地大而证小,且该证四至不明,东至邢都公路多少米,没有明确的距离,也没有坐标,1992年被告取得临时占地手续,1994年被告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房子是1992年建的,在原告征用土地之前被告的宅基地就存在了;证据2不是有权机关绘制,而是原告自己画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3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只能证明是临时建筑,不能证明是长期、固定的不动产建筑,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宅基地使用证申请表没有注明房子的坐落位置,更没有四至,该宅基地申请表不能证明是双方争议的这个地方;证据2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我们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云宁电厂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该使用证只包括云宁电厂的使用权,不包括云驾岭煤矿的使用权;证据3中云宁电厂的赔偿协议上写得很清楚,给的是下大雨造成被告临时建筑受损失的赔偿,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建筑是合法的建筑,因为村委会没有出庭,无法对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进行了解和质证,这两份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证据1即武国用(2009)第016号证书为武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证据2虽为其自己绘制,但能够证明被告的具体侵权地点,与现场情况基本一致,予以认定;证据3虽然证明当时围墙已经倒塌,但不能直接证明围墙的倒塌是被告所为,被告亦不认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被告的证据1,虽有有关部门的盖章,但并没有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和四至,不能证明其建房地点与该证据有关,对其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2,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以证明本案争议地点不在原告合法使用权范围内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3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诉争地点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而被告的证据却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地点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土地上实施建筑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明其遭受损失及损失大小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争议处被告现有建筑形成在前,原告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后,拆除等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在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所挖建筑基础坑填平,恢复土地原状;
二、驳回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王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诉争地点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而被告的证据却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地点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的土地上实施建筑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明其遭受损失及损失大小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争议处被告现有建筑形成在前,原告征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后,拆除等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在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所挖建筑基础坑填平,恢复土地原状;
二、驳回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王某负担50元。
审判长:安培成
审判员:李元昌
审判员:赵建国
书记员:苗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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