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
曹建涛
刘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宇新(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霍璆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西大街119号
。
负责人:李绍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涛。
委托代理人:刘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34号
。
法定代表人:任瑞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新、霍璆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与被告河北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更好的解决纠纷,查明案件整体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7元,减半收取6063.5元,由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7元,减半收取6063.5元,由原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崆山塑料门窗型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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