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
丁强系该公司职工
殷某某
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
赵祥宇(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某县土城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米贵,该公司矿长。
委托代理人丁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祥宇,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康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雪平
审判员:安元星
审判员:卢有智
书记员: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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