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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长
赵洪银
李国符
张某某
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赵立川(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长城大路1329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
原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银。
委托代理人李国符。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会刚、赵立川,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6元,减半交纳400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东普天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6元,减半交纳4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丽梅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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