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冀万华与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冀万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苹。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万华与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万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