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具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敏瑛
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居泰隆家具建材超市有限公司
定州市大耳朵家具城
周志刚
周军辉
高淑琴
米伟丽(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郭杰
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敏瑛。
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居泰隆家具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关家居具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州市大耳朵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高淑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志刚。
被告周军辉。
被告高淑琴。
以上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米伟丽,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杰。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敏瑛诉被告定州市居泰隆家具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泰隆公司)、定州市大耳朵家具城(以下简称大耳朵家具城)、高淑琴、周军辉、周志刚、郭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张亚男,被告居泰隆公司、大耳朵家具城、高淑琴、周军辉、周志刚的委托代理人米伟丽、孙冰,被告郭杰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安佳国际建材城精品展厅一层、二层东半部的所有权人,被告居泰隆公司承租了以上展厅。
后居泰隆公司又擅自将该展厅的一层出租给被告郭杰、被告周志刚,二层出租给大耳朵家具城。
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各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既不与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也不搬出展厅,也不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各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故要求判令各被告搬出原告所有的安佳国际建材城精品展厅一层、二层东半部的3652.65平米,并恢复原状,各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2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062572.9元及连带利息1822526元。
被告居泰隆公司、大耳朵家具城、高淑琴、周军辉、周志刚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起诉。
被告郭杰辩称,原告以上所述不是事实,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在诉状中指出郭杰占用展厅的具体位置、方式、时间。
原告提交证据中显示赵敏瑛为安佳市场的所有权人,但房产证中有一个共有权人是焦坤,原告起诉中缺乏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所有人。
原告陈述事实不清,按侵权主张又按租赁合同主张,法律关系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瑛起诉六被告侵权,其提供录像中的广告牌不能证实展厅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2009年的两份租赁合同已经在保定中院的判决中作出处分,由居泰隆公司承担租赁义务。
保定中院的调查笔录亦不能证明被告郭杰、周志刚在保定中院判决后涉案展厅一层由其二人占有使用或转租,六被告对占用原告展厅侵权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缺乏事实根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敏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99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瑛起诉六被告侵权,其提供录像中的广告牌不能证实展厅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2009年的两份租赁合同已经在保定中院的判决中作出处分,由居泰隆公司承担租赁义务。
保定中院的调查笔录亦不能证明被告郭杰、周志刚在保定中院判决后涉案展厅一层由其二人占有使用或转租,六被告对占用原告展厅侵权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缺乏事实根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敏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9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