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隆县钟鼓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东区村。
组织机构代码:75027959-1。
法定代表人董丽莉,董事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8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苏东庆,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普乐建筑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狮子沟。
组织机构代码:1308021400804。
法定代表人刘文保,总经理,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宋洁霞,北京市雨仁(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宝,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宋洁霞,北京市雨仁(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
负责人张良元,镇长,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80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钟鼓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普乐建筑总公司、刘某某、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钟鼓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钟鼓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隆县钟鼓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0元,立案时缓交,不再收取。
审判长 付强 审判员刘中如 人民陪审员王海涛
书记员: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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