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隆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黄酒馆村,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2091118396M。法定代表人:张秀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东庆,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东区村,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2MA083F4P1Q。法定代表人:丁显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玉树,北京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隆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兴隆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隆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兴隆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强
书记员: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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