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隆县志和强力水泥制品厂。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榆木林村。
组织机构代码:L7442209-X。
法定代表人付俊枝。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志兴,男,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兴隆县大水泉乡厂沟村。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被告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德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雾灵山乡人参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仕军,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叶志安,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晓娟,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建筑公司胡同9号。身份证号:×××。电话:5054860。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高洋,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建筑公司胡同9号。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XXXX。
原告兴隆县志和强力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娟、孙高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志和强力水泥制品厂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隆县志和强力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0.00元,退还原告兴隆县志和强力水泥制品厂。
审判长 刘中如 人民陪审员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李绍荣
书记员: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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