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源窗业总汇,住所地:10上港路。
经营者:袁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军,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第二中学,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阿毛,系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天平、伍诗琪,均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惠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汪仁镇汪仁街供销社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罗栋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雷,系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芹。
原告兴源窗业总汇与被告黄石市第二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兴源窗业总汇申请追加湖北惠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兴源窗业总汇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源窗业总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源窗业总汇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计1923元,由原告兴源窗业总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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