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齐继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山县富权玫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15号。被告:付先财,男,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被告付先财为办理抵押而向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土地经营情况证明书》、《允许抵押证明》,发现该三份证据落款处加盖的公章“兴山县黄粮镇金家坝村民委会”与被告付先财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签章处加盖的发包方兴山县黄粮镇金家坝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不一致。
原告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山县富权玫瑰专业合作社、付先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表示需要报警处理,且该事实影响被告付先财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抵押责任,故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