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勤(宜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01821H。法定代表人:隋台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霆路5号厂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2308X。法定代表人: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兴勤(宜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兴勤(宜昌)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勤(宜昌)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勤(宜昌)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兴勤(宜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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