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继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无法在公安系统调取被告户籍信息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丽丽
书记员:钱 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