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黄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