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坤,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王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陆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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