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王宝龙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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