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连强
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
杨美某
曹满(黑龙江齐齐哈尔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
原告关连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关连强与被告杨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连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梅、被告杨美某委托代理人曹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关连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后果系由被告杨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杨美某在事发过程中抢夺手机阻止报警的事实,因此原告关连强要求被告杨美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连强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关连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后果系由被告杨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杨美某在事发过程中抢夺手机阻止报警的事实,因此原告关连强要求被告杨美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连强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福龙
审判员:曾新
审判员:孙永刚
书记员:马丽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