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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关某某
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侯某某

原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以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书记员:朱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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