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
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侯某某
原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以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与被告程某某、侯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书记员:朱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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