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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隆化县志远公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司机,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810931344。
被告:隆化县志远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北安路新客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079980151G。
法定代表人:郑晓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霞,河北俯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111684360。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翰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隆化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825民初158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钱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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