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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瑞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那荣彪,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二审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李曌
审判员 霍拓

书记员: 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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