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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马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桂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张桂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峰、被上诉人马某、张桂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1日,被上诉人张桂珠与马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即签订了黑D×××××号奥迪牌Q5汽车买卖合同,并交付马某实际占有使用,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马某取得了争议车辆的所有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马某与张桂珠恶意串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关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莹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 徐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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