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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牡丹江一德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原牡丹江市一德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青(与原告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恩嵊,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一德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长汀镇。法定代表人:闫恩占,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一德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关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50元,减半收取计518.7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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