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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李某某、明某某长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关某某
李某某
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
毕武昌(广东裕是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现住牡丹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现住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明某某长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武昌,广东裕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明某某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某某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某某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张晓弘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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