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原告关某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某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在50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关某以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 冯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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