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亮(杨某姣之子),住湖北省江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正安街6号。主要负责人:徐凡,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审理过程中,关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姣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