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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关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
委托代理人周银祥,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
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彭某某已对原告关某某的损失实际予以赔付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清 审 判 员  戴新安 人民陪审员  陈春平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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