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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治国与暴某某、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关治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春,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李春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被告暴某某妻子。

原告关治国与被告暴某某、暴某某、李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治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春、被告暴某某、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治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车款6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偿清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被告暴某某与暴良清因购车欠款问题核算后,暴某某欠暴良清230000元,当时给付30000元,下欠200000元。因暴良清欠原告关治国60000元,故被告暴某某找到被告暴某某并经其同意,又暴某某给原告写下60000元借款手续,约定月息2.5分,借期一年。被告李春霞系被告暴某某妻子。借款到期后未向原告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暴某某购买暴良清汽车,下欠暴良清购车款200000元系事实,被告暴某某应当对全部欠款承担给付责任(其中140000元已另案处理)。因暴良清欠原告关治国60000元,经原告关治国、被告暴某某和暴某某以及暴良清协商同意,由暴某某就其中60000元给原告关治国写了借款手续,系暴良清将对被告暴某某的6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关治国,被告暴某某应对原告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而被告暴某某应视为在60000元的范围内为被告暴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春霞为被告暴某某妻子,其对丈夫为被告暴某某担保一事并不知情,不应对暴某某欠款承担责任。原、被告约定欠款月息2.5分,应视为被告迟延给付购车款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关治国欠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5分计算);
二、被告暴某某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暴良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红勇 审 判 员  徐海新 人民陪审员  张 策

书记员:王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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