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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河与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关河,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广超,男,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外贸大街。法定代表人:郭富,男,系该局局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聂小焕,女,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在1989年7月至200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1989年7月被原沽源县建筑公司招录的建筑工人、被招录后,通过专业培训学习,建筑公司安排从事瓦工工作,直到2001年8月,后因单位原因处于待岗状态,期间在建筑公司工作12年零1个月。2008年1月19日,沽源县人民法院宣布沽源县建筑公司破产,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安置职工当中,遗漏了原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原告养老生活保障无着落。原沽源县建筑公司是被告的下属国有企业,由于该公司已破产解散,故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待岗期间,一直不知道自己与沽源县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被确认,2013年才得知建筑公司破产时没有确认自己的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用。2017年10月31日原告向沽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不予受理,故向贵院提起确认之诉,望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明确自己的诉求,原告关河当庭陈述并向法庭出具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主张自己原是沽源县建筑公司的工人,在2013年由沽源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工作组核实原告与原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工作组通知其回来核实。由于自己在外地打工,工作较忙,未能按时参加核实工作,造成公证处未能出具公证书是根本原因,过错在原告本人。如果被告能承认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自愿放弃应当由原单位补交的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提交沽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本单位同事白万信、于永泉、柯庆林出庭作证并提交书面证言,本单位同事白万贵、杭金明提交书面证言,五证人均证明原告在1989年7月至2001年8月期间在原沽源县建筑公司从事瓦工工作,主张原告与沽源县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沽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告辩称,因为之前县里进行关于42人的劳动争议,原告关河并不在其中,我们要看原告举证再作决定。经审理查明:沽源县原建筑公司是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的集体企业,原告的劳动档案、入职申请表、考勤表等由于新旧单位搬家丢失。其它原告所述属实。
原告关河与被告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河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广超,被告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诉讼代理人聂小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关河于1989年7月至200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且有本单位同事白万信、于永泉、柯庆林出庭作证并提交书面证明,本单位同事白万贵、杭金明提交书面证明,五证人均证明原告在1989年7月至2001年8月期间在原沽源县建筑公司从事瓦工工作,故对关河与沽源县原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现沽源县原建筑公司已破产,在2013年由沽源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工作组核实建筑公司职工与原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工作组通知原告回来核实。由于原告在外地打工,工作较忙,未能按时参加核实工作,造成公证处未能出具公证书是根本原因,过错在原告本人。原告自愿放弃应由该上级单位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原建筑公司在遗留财产范围内承受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关河与原沽源县建筑公司在1989年7月至200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沽源县建筑公司的义务不由被告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原建筑公司遗留财产范围内承受。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万举

书记员:冯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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