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
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关某乙
原告:关某某。
法定代理人: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晓霞
书记员:杨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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