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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某某)(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三隆商场地利生鲜超市的实习店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3时56分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街地利生鲜超市,因案发当时属于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工作需要,要求被害人李某某配合超市测量体温、佩戴口罩,被害人李某某未按要求配合工作,后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殴打行为,关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脸部,导致被害人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支付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关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取,犯罪嫌疑人关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当时2020年2月12日是新冠疫情形势最严峻的时期,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是三隆商场地利生鲜超市的实习店长,关某某在其所在超市负责给到店客人测量体温、身份登记并且要求佩戴口罩。在关某某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拒绝配合并强行进入超市进而与关某某发生冲突,并且先用拳头击打了关某某的头部,关某某情急之下才还手打伤了李某某的右眼部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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