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7〕156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4********,满族,高中文化,哈尔滨市**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黑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时,实施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5.33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宁
2017年1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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