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某,男,193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镇。委托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1,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告:关某某2,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告:关某某3,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关某某1、关某某2、关某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