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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被告关某某1、关某某2、关某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关某某,男,193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镇。委托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1,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告:关某某2,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告:关某某3,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关某某1、关某某2、关某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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