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第三人: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房地产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6幢26层。法定代表人:陈某2,钻石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鑫,钻石房地产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陈某1,第三人钻石房地产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钻石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自愿撤回对第三人钻石房地产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对第三人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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