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
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
张淑洪
左立福(黑龙江牡丹江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
(2016)黑1004民初471号
原告关某,女,1954年10月出生,满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洪,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左立福,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淑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
审判长:丁玲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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