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
刘秀英(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王明涛
孙世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关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秀英,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西路45号。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靖烨科技园8号楼9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9032-2。
负责人:艾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涛,何立波。
被告:孙世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80660314-2。
负责人:邢运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孙世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寅生
书记员: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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