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主炳坤,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某某。
被告:高某某昌某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68616-4。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某某固河镇固河村西段。
负责人:杨占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地址: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
负责人:郑中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忠波,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关建华与被告郝某某、高某某昌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关建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昌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建华撤回对被告高某某昌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倩倩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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