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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姜永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关某某
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姜永平

原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姜永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被告已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守林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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