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阿尔山天成公司内业资料员,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国信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员,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王秋斌,系内蒙古恒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关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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