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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关某
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2016)黑1004民初870号
申请人: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关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李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门市房屋(面积80平方米)产籍予以查封,关某以其所有的陆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及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关某所有的陆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及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门市房屋(面积80平方米,由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产籍。
案件申请费4798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关某所有的陆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及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门市房屋(面积80平方米,由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产籍。
案件申请费4798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红波
审判员:张雪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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