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星(于某有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官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望奎县。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张敏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 康亚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