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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占纪与张某某、孙某某水产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关占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水产局。法定代表人:国志武,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占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9元,要求被告孙某某水产局承担连带责任;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承包的土地位于四季屯村南南窑,因被告张某某在承包水产局水面憋坝导致排水不畅,在2017年八月降雨后水不能及时排出,造成我的承包地被淹,所种植的22.5亩大豆受损,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某水产局辩称,1、本案原告所称的被告张某某承包答辩人的水面,于2008年12月30日经孙某某人民政府【2008】100号文件《孙某某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孙某某水产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请示的批复》批准,该规划为淡水池塘养殖区,所以承包给张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2、原告方称土地被淹,是由于张某某在承包的养殖水面憋坝导致排水不畅所致,原告方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鉴定,原告方仅以现有证据起诉张某某、孙某某水产局要求赔偿证据不足,综上,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某辩称,1、原告方所称的被淹的土地,位于公路涵洞两侧,本是自然形成的沼泽洼地和水泡,土地的南北两面均是岗地,西面则是横贯南北的道路,没有任何排水通道,因此当遇短时强降雨,特别是山洪爆发时,水无法排出,所以原告的土地被淹,与我是否憋坝没有任何关系。2、我在承包水面所憋的坝,既不是用土、也不是用石头水泥堆砌而成,只是在水中相隔栽上木桩,木桩间用渔网围住,防止鱼游出,并不影响水流排出,如果说我憋的坝导致了排水不畅的话,那么排水不畅的原因有很多种,我承包的养殖水面距原告的土地有3公里左右,在原告土地的下游,我憋坝水面的上游,还有两处养殖水面,当时也有憋坝。此外,在老公路桥处,为了能够使修建黑龙江江堤的大型拉沙石车通过,临时修建了一便道,该便道的水泥函管的通水能力不足,影响水流下泄。不仅如此,在我承包水面的下游,还有6个承包的水面,也都憋了坝。3、我现承包的养殖水面,早于2008年11月18日就与孙某某水产局签订《孙某某水面资源承包开发合同书》并一直承包至今,期间河道管理部门从来没有告知我该水面归河道部门管理,不允许设置拦河渔具。我是依据合法途径取得的养殖水面,没有有何过错。综上,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关占纪是孙某某沿江乡四季屯村民,承包四季屯村土地位于村南南窑地22.5亩土地种植大豆。原告以2017年8月连降雨后,因被告张某某在承包的水域憋坝,水不能及时排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809元,被告张某某及被告孙某某水产局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
原告关占纪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水产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占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告张某某、孙某某水产局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关占纪主张承包地被淹是被告张某某憋坝所造成的,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9,809元并要求孙某某水产局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并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原告关占纪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9,809元,要求被告孙某某水产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占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关占纪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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