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原告关某某,农民,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农民,现住昌黎县。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及其代理人杨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关某某在辽宁省绥中县为被告白某某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15000元,原告承诺2013年12月底分期还清。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劳务,被告应按原告提供的劳务给付原告劳务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关某某劳务报酬1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劳务,被告应按原告提供的劳务给付原告劳务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关某某劳务报酬1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民
审判员:李桤三
审判员:孙学东
书记员:李绍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